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民辖终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楼××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符草楼镇东3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7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豫1627民初785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起诉状中陈述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2台锅炉未付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上诉人***2018年8月30日与新疆恒源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用于经营锅炉水暖配件,2018年10月注册新疆金豫太锅炉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办事处百合园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上诉人***在2018年起就常年居住在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贵院不能仅凭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太康县××乡××楼××村××村,就确定上诉人一直居住在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特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 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我认为管辖权应由太康法院,锅炉是从被上诉人方拉走的,当时是上诉人拉的,装货是在太康装的,有汇款单有欠条也有司机证明,上诉人在给被上诉人谈好之后,拉的锅炉,打的有欠条,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应由太康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提交的欠条,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康县城关镇,故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