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民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