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1919号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丽莲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89185.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378918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19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