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2民初13601号
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对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京0102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京0102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出现的“XX公司”补正为“XXX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