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2民初2981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滁州某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滁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滁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公司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北京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