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上诉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2民初15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合同履行地做过约定。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责任书、承包费审批表的内容,其主张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收取费用后,应当将超出部分款项支付给***,现***起诉要求支付该款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提交《居住证明》证明其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园×期×栋×单元×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