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01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五某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第五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6民初1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五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中铁华南公司要求海南五建公司退还5000元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中铁华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铁华南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向海南五建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海南五建公司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双方签订的《钢板、无缝钢管等购销合同》第2.4条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一个月退还履约保证金”,故中铁华南公司要求海南五建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必须同时达成两个条件,即必须完成全部供货且向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但本案中,中铁华南公司并未将全部货物交付给海南五建公司,且中铁华南公司工作人员与海南五建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证明,中铁华南公司从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南五建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因此,海南五建公司未将5000元履约金退还给中铁华南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一审法院判决海南五建公司应将5000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铁华南公司,明显与双方约定不符,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法院存在部分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后予以纠正,驳回中铁华南公司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中铁华南公司辩称,海南五建公司在上诉中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全部供货完毕,二是书面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中铁华南公司对此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铁华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但海南五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欠付货款,导致中铁华南公司无法继续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海南五建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铁华南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供货未能全部完毕的责任在于海南五建公司,而非中铁华南公司。2.中铁华南公司已通过微信向海南五建公司采购部部长黄某发送了加盖公章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电子版且并未对微信发送申请函提出异议。根据相关规定,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中铁华南公司已履行了提交退还申请的义务,海南五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中铁华南公司认为海南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海南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并判令海南五建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
中铁华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海南五建公司立即偿还所欠中铁华南公司货款本金8476057.24元;2.判决海南五建公司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123659.29元,(2024年7月26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海南五建公司承担;4.判决海南五建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0万元。以上合计:9099716.53元。另外,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海南五建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9月13日,中铁华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海南五建公司支付5000元,转账用途为“三亚020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钢板、无缝钢管购销投标保证金”。2023年10月16日,海南五建公司(需方、甲方)与中铁华南公司(供方、乙方)与签订一份《钢板、无缝钢管等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内容(省略部分以……代替,下同)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三亚020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1.2工程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第二条合同标的物。……。暂定总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佰捌拾伍万肆仟肆佰玖拾五元零五分(含增值税)。上述价格已含13%增值税,供货期间如遇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则按国家最新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第三条交货时间、方式及包装。3.1交货时间为:交货期限选择以下(3)种方式确定:……(3)具体时间由甲方提前4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通知交货时间为准。3.2交货地点、方式,按下列第(1)项执行:(1)乙方送货,货物的运费、装卸费、运杂费(含损耗)等相关费用已含在本供货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本工程施工现场并吊卸至甲方指定的具体位置,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本合同中所有低合金钢板、无缝钢管和栓钉为定扎生产,钢厂生产后,无质量问题,无法退换,甲方不得以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第四条合同授权。……。4.2乙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乙方授权负责人:强某,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88XX****XX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第五条付款。5.1付款时间、比例。货到之日经甲方指定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由甲方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后,作为结算依据,本合同工程款实行按周期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根据验收记录和验收单由乙方造价人员编制结算单,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作为结算依据,每三个月为一个供货周期,第四个月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周期审核确认材料款的85%;该周期剩余的15%货款在第四个月算起的5个月内无息支付。5.2付款方式: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3付款条件。乙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须向甲方开具发票票面相关信息、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等附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5.4合同清单中所列货物送到指定位置,并经监理单位、甲方现场验收合格,且乙方必须在甲方支付材料款前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等额税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一致。5.5乙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名称是:中铁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是996101001033********;开户行是: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第六条货物质量要求。……。第七条货物数量及质量的验收。……。7.2所供货物进场后,须经甲方组织监理、业主相关人员对进场货物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所检货物须达到质量合格要求,否则不予接收,检验试验费由甲方负责。当甲方对所供货物的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按下列约定进行处理:(1)甲方对到场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抽样检验,如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同时由乙方按甲方限定期限内重新供应经检验合格的货物。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因货物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甲、乙双方对所供货物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取样送至由甲方或业主指定的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鉴定。7.3……。第八条售后服务。……。第九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9.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迟延付款利息的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第十条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2023年10月20日,海南五建公司(需方、甲方)与中铁华南公司(供方、乙方)与签订一份《钢板、无缝钢管等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协议为海南第五某某公司与中铁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就三亚020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所签订的《钢板、无缝钢管等购销合同》(合同总价:7854495.05元)的补充协议,为调整材料工程价格所制定。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一、将原合同第二条‘合同标的物’表中含税单价及含税总价进行修改,按以下表中含税单价及含税总价执行。……。二、本协议补充增加金额:717176.61元(大写柒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陆元陆角壹分),补充后合同总金额:8571671.66元合计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柒万壹仟陆佰柒拾壹元陆角陆分。上述价格已含13%增值专用发票,供货期间如遇国家相应税法调整,甲乙双方则按国家最新税法规定重新协商价格。三、原合同第三条3.2里的第(1)项内容修改为:乙方送货,货物的运费、装卸费、运杂费(含损耗)等相关费用已含在本供货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本工程施工现场并吊卸至甲方指定的具体位置,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本合同中所有低合金钢板、无缝钢管和栓钉为定扎生产,因甲方更改设计或计划下达错误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钢厂生产后,无质量问题,无法退换,甲方不得以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四、原合同第七条7.2里的(2)项内容修改为: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五、在原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增加1.3材料收货地址:海南省儋州市某华金钢构厂。六、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增加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六、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23年11月24日,海南五建公司(收货单位)与中铁华南公司(供货单位)与签订第一份《中铁某有限公司物资销售对帐结算单》,确认内容:关于三亚020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海南五建公司收到中铁华南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供货的低合金钢板一批,结算金额为6125385.21元。2023年11月29日,中铁华南公司(销售方)向海南五建公司(购买方)开具金额为6125385.21元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20日,海南五建公司(收货单位)与中铁华南公司(供货单位)与签订第二份《中铁某有限公司物资销售对帐结算单》,确认内容:关于三亚020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海南五建公司收到中铁华南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供货的开平钢板、低合金钢板、无缝钢管一批,结算金额为2350672.03元。2023年12月22日,中铁华南公司(销售方)向海南五建公司(购买方)开具金额为2350672.03元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应付款项合计为8476057.24元,但海南五建公司至今未支付。2024年6月13日,中铁华南公司向海南五建公司作出一份《停供函》。该《停供函》的内容为:“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供应工作的大力支持,贵公司与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工程名称:三亚O2O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截止2024年6月13日,我司账面尚有贵公司欠款20779741.89元,从开始供货至今,贵公司尚未回过款,导致欠款金额已全部逾期。前期我公司本着保障工期、服务至上的精神,全力保障物资的正常供应,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贵司延期付款严重影响我公司资金周转,致使我公司难以继续为贵司提供物资供应服务。请贵司收到此函件以后,尽快回函并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本着友好、诚信、互利互惠的原则将上述逾期未付款汇付我公司账户,以解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之急,否则我公司将准备做起诉处理,望慎重对待,以免讼累。特函,请贵司予以支持为感。联系人:强某。联系方式:188XX****XX。通讯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21号信恒大厦16楼。”该《停供函》中提到的欠款20779741.89元,包括本案诉请的钢板、无缝钢管等货款8476057.24元,亦包括另案诉请的钢筋货款12303684.65元。中铁华南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了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支出保险费具体金额的凭据。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五建公司与中铁华南公司签订的《钢板、无缝钢管等购销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本案中,中铁华南公司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双方已经结算并确认金额,但海南五建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铁华南公司诉请海南五建公司支付的货款8476057.24元及逾期利息8476元,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均为大型国有企业、涉案交易属于商业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自主约定了迟延付款利息的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即8476057.24元×1‰=8476.06元),应以该约定为准,对于中铁华南公司主张的超出8476.06元的逾期利息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铁华南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对中铁华南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海南五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华南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8476057.24元及逾期利息8476.06元;二、海南五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华南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三、驳回中铁华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548.02元,由海南五建公司负担71191.73元、中铁华南公司负担435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五建公司负担。
中铁华南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以下新证据:1.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函,拟证明:中铁华南公司已履行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义务;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海南五建公司已接收了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海南五建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对中铁华南公司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函是中铁华南公司单方制作的文件,而海南五建公司并无名为黄某的工作人员,故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的申请函不能作为证据。
经核对证据原件,且中铁华南公司已对微信聊天记录中“我在他乡”(备注名:海五建合规部黄某)的对话一方身份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中铁华南公司提交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函、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以本院查明为准。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补充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中铁华南公司曾在2024年7月29日作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函,申请海南五建公司将中铁华南公司为履行《钢筋采购合同》《钢板、无缝钢管等购销合同》分别交纳的5000元履约保证金退回;前述退款申请函于2024年8月1日通过微信向中铁华南公司送达。2024年8月13日,中铁华南公司向海南五建公司询问保证金退还进度。
本院认为,对于中铁华南公司的供货,海南五建公司已在2023年11月24日、12月20日两次出具《中铁某有限公司物资销售对账结算单》确认收到价值共计8476057.24元的货物。现中铁华南公司依据两份结算单向海南五建公司主张货款,海南五建公司却称中铁华南公司未完成供货义务,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
中铁华南公司已在海南五建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13日向其发出《停供函》,书面要求海南五建公司清偿包含履约保证金在内的所有欠付货款;又针对5000元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单独作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函并向海南五建公司送达。因此,海南五建公司关于中铁华南公司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南五建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不应退还5000元保证金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海南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海南第五某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