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10571号
原告:海南华新正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海文高速罗牛山互通出口150米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BLM9UX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和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国机中洋公馆1号楼B单元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GCAN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华新正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和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华新正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