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792号
被执行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88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9.75元(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09.75元,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上缴国库,用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30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