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21230号
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西路滨江新苑A区12幢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T1MGD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8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4年11月15日本院向原告邮寄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611.62元。2024年11月17日原告签收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