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川鑫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01民终732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01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劳务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0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某劳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三、判令海南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查明与本院认为部分相互矛盾,错误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原审判决法院认为“某劳务公司、海南某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中,没有对海南某公司负担律师服务费的情况具体约定”,与其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裁判观点“《股权转让合同》第11条第2款约定:……除非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该合意不涉及他人利益,法律对此并不禁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吉林某承担蓝海济世合伙企业为本案支付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案中原审判决第5页查明“2019年9月2日,某劳务公司(乙方)与海南某公司(甲方)签署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的,应同时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该认定中关于律师费约定与最高院裁判观点认定关于律师费的约定相符合,某劳务公司已经证明《还款协议》中有对海南某公司负担律师服务费的情况具体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法院应当按照其已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而非作出与查明的事实相反的结论。二、原审判决以“某劳务公司、海南某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中,没有对海南某公司负担律师服务费的情况具体约定”为由,认定“某劳务公司继续要求海南某公司负担其增加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明显于合同无据,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还款协议》对海南某公司负担律师服务费的情况有具体约定。本案中,某劳务公司要求海南某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也并非新增支出,该律师费在某劳务公司与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早已确定,某劳务公司并未签订新的委托合同增加律师费,故原审判决认定某劳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是增加的支出明显错误。三、某劳务公司要求海南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某劳务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海南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某劳务公司委托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处理纠纷,并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是参照《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2020)琼0108民初9042号判决书第10页认定“《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因某劳务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海南某公司负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以及(2021)琼01民终7391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第二段关于律师费的认定“《还款协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另案中,因海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才启动二审以及执行程序。为此律师根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代理另案的二审以及执行阶段,最终纠纷才得以完全解决。收到执行款后,某劳务公司向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共计188000元,根据《还款协议》约定海南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该律师费。(二)根据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当事人可待确定会发生或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某劳务公司在律师费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向海南某公司主张。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主张的188000元律师费在另案中因尚未确定故未得到法院支持,后因二审以及执行程序的启动,产生了该笔律师费,且某劳务公司也支付了该笔费用。现律师费已确定发生并实际履行,某劳务公司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另行主张该笔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原审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涉案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现某劳务公司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主张律师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造成利益严重失衡,严重损害某劳务公司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海南某公司辩称,某劳务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已经在另案中得到支持,并且海南某公司所负担的违约金、律师服务费等费用足以满足造成某劳务公司的损失,本案某劳务公司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88000元没有依据。1.此前,(2021)琼01民终7391号案判决海南某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律师服务费94000元,并且驳回了某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在,某劳务公司又以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要求海南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8000元,属于重复起诉。2.(2021)琼01民终7391号案判决海南某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工程款1466253.24元、工程保修金56029.71元及违约金,律师服务费9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7元由海南某公司负担。海南某公司负担的违约金、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539984.53元,足以满足造成某劳务公司的损失,某劳务公司本案主张律师服务费188000元没有依据。 某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海南某公司向某劳务公司支付因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88000元。二、判令海南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一审法院对某劳务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琼0108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9年9月2日,某劳务公司(乙方)与海南某公司(甲方)签署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的,应同时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由甲方承担”,“2020年6月16日,某劳务公司与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就其与海南某公司之间的纠纷,某劳务公司同意按《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向该所支付律师服务费282000元(律师服务费按标的额比例分三阶段收取,每阶段为94000元,一审律师服务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二审与执行律师服务费在该阶段立案之日起7日内支付)”,“该所已收到某劳务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94000元”;判决海南某公司向某劳务公司支付该笔律师服务费94000元。2022年3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劳务公司与海南某公司(诉讼代理人为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琼01民终7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上述判决。此后,某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委托代理人为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2022年6月9日,某劳务公司通过洪某乙经银行向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转款188000元,附言:一建官司律师费(第二笔)。2024年1月19日,某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海南某公司应否继续为某劳务公司负担律师服务费。某劳务公司、海南某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中,没有对海南某公司负担律师服务费的情形具体约定。法院已对某劳务公司在诉讼中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作了处理,现某劳务公司继续要求海南某公司负担其增加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明显于合同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某劳务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在(2020)琼0108民初9042号一案中,海南某公司不服该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作出后,因海南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某劳务公司于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的2022年6月15日,通过案外人洪某乙银行账户支付该案二审、执行阶段的律师服务费18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委托付款证明以及海南增值税发票在卷为凭。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还款协议》已明确约定在海南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的,应同时承担某劳务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还款协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产生根源系因某劳务公司在前诉一审时仅产生一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94000元,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故不予支持。现因某劳务公司就该案已实际产生后续律师服务费,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案二审、执行程序实际产生的后续律师服务费,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 二、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均由被上诉人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均由被上诉人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