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腾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05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腾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1AF6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 第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41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腾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及利息基数数额为25000元。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原告***已预交3725元),由原告***负担212.5元,退还原告***35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