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05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腾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1AF6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
第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41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腾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及利息基数数额为25000元。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原告***已预交3725元),由原告***负担212.5元,退还原告***35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