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3130号
原告:东莞市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梁屋富荣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6E23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三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4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东莞市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