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营红明农场二队。 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58889.88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琼AX**华泰圣达菲牌车辆、琼AX**雷克萨斯牌车辆、琼AX**田野牌车辆、琼AX**大众汽车牌车辆,本院向海口市车辆管理所送达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琼AVX**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故无法查封,其他车辆于2024年12月27日办理车档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前述财产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258889.88元及利息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