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9025民初431号
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62号东盛名苑B栋15D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南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4289.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64289.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6日为274750.11元);以上1-2项暂合计为1839039.8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若有)、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主)签订《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施工合同》(总包合同)。之后,被告与原告签订《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其中的“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合同承包方式为消防设计图内固定总价包干;含税工程总造价为3624883.75元(其中含白沙支行682707.77元、保亭支行388959.19元、五指山支行375645.66元、洋浦支行371046.35元、澄迈支行370329.2元、定安支行417653.84元、乐东支行405019.66元、琼中支行496045.9元、三沙分行81470.17元,消防项目设计费36006.01元);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款(扣除总包服务费后)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总承包服务费为结算价的3%,该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里,结算时由发包人扣除此项费用;本工程保修期时间由项目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算,共计24个月。2018年9月13日,因消防专业暂估价调整,被告与原告签订《海南银行2018年9个支行装修项目消防专业补充协议》。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约定的施工内容,涉案项目也已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经过保修期。上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名义向业主报送消防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资料。2022年,第三方审计单位编制了竣工结算审核书,并经业主与被告盖章确认消防工程结算价款含税总额为3282194.97元(不含税总额为2983813.61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结算价3%扣除总承包服务费以及相应税金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总额2777071.87元支付给原告,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212782.18元,尚欠工程款1564289.69元未付。该工程款也已经发包人代表***确认。该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立即付清拖欠款项外,还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一建公司辩称,一、原告应起诉实际承包人***。2018年5月,被告与发包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后,于2018年5月14日将该合同项目全部承包给了***,并与***签订了《企业内部工程管理责任书》。该份责任书第二条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按公司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和结算造价进行单位工程施工,实行依法经营,独立核算,在公司扣缴国家税费和按公司目标利润率上交利润的前提下,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以及为顺利完成施工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文件等全部内容由项目部负责人履行,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故,本项目虽然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但实际承包人是***,实际也是***与原告相互沟通完成了项目施工,原告应起诉***承担付款义务。二、原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请求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第5.4条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018年海南银行9个网点装修改造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单》显示,已付款为1212782.18元,已开票金额为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第223页),也就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发票,更没有提交剩余未付款的发票,故,***没有向被告申请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不能请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三、部分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支持。《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第5.3条约定:“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发包方(被告)收到承包方(原告)竣工验收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总包服务费后)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原告诉状中称在2019年10月23日报送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即应向被告申请支付合同总价95%的工程款。被告与业主单位结算前,按照《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第4.2条、第5.4条、第5.5条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海南银行2018年9个支行装修项目合同消防专业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消防工程总价由3624883.75元调整为3592227.14元,扣税10%及管理费3%后,按照合同付至95%,实际付款1212782.18元,未付部分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于2022年10月22日届满。被告与业主单位结算后,剩余5%质保金还在诉讼时效内,故原告可以主张的仅仅是5%的质保金。综上所述,原告应起诉实际承包人,且部分工程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海南一建公司提交的《企业内部工程管理责任书》及***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查,被告向本院提交上述证据欲证实涉案项目为***承包,原告应起诉***,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本案系因《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且该份合同上载明的发包人是被告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是原告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且原、被告亦认可被告海南一建公司已向原告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涉案款项1212782.18元。即使被告海南一建公司委托***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并组建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这也仅能证实被告海南一建公司与***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无法证实***有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2.被告海南一建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及转账银行凭证。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海南一建公司已向原告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涉案款项1212782.18元,原告亦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涉案款项1212782.18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一建公司签订《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发包给海南一建公司进行施工建设。
随后,海南一建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该份合同的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工程;2.项目地点:(1)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山水假日8号楼;(2)乐东县乐祥路222号;(3)定安县塔岭新区见龙大道岳崧路16号;(4)三沙市永兴岛北京路14号;(5)保亭县七仙大道东侧泰鑫花园7#楼109、110、111、209、210、211商铺;(6)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路122号;(7)琼中县海榆中线城北新区半山和园;(8)洋浦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东南段滨海幸福城9号楼;(9)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与行政中心大道交汇处;3.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报建、包第三方检测、包总包包配合费、包验收合格、包保修、包备品备件;4.承包范围: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设计消防工程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工程、消火栓工程、喷淋工程、气体灭火工程的安装、防排烟工程灭火器等。含消防工程报建、调试、联动试车运行及验收通过并取得消防合格证;5.合同承包方式:消防设计图内固定总价包干;含税工程总造价3624883.75元(其中含白沙支行682707.77元;保亭支行388959.19元;五指山支行375645.66元;洋浦支行371046.35元;澄迈支行370329.2元;定安支行417653.84元;乐东支行405019.66元;琼中支行496045.9元;三沙支行81470.17元;消防项目设计费36006.01元);6.付款方式:本工程预付款为签订的合同总价款30%,在开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竣工完成并调试通过,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款(扣除总包服务费后)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向发包人提供即期合法有效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以支付;总承包服务费为结算价的3%,该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里,结算时由发包人扣除此项费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两年,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扣除因承包人原因而由发包人代付的工程维修费用后,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承包人;7.合同结算:工程竣工经发包人和相关部门均验收合格后(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承包方在30日内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如有工程签证则需提供结算资料,无签证内容则不需要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按固定总价进行支付),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8.质量保修:本工程保修期时间由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算,共计24个月;发包人扣取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期限2年。
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依约进场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建设。
2018年9月13日,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海南银行2018年9个支行装修项目合同消防专业补充协议》。该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2018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经甲乙双方确认,2018年9个支行消防专业工程预算价格作以下调整:(1)含税价由3624883.75元调整为3592227.14元;(2)不含税价3265661.04元;(3)税金:326566.10元。
现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时,上述消防工程都已通过验收,验收结果均为合格。
2020年7月16日,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三沙网点)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核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三沙网点)结算总额为704868.07元(其中三沙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80696.81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三沙网点)审定结算金额为704868.07元。
2021年11月12日,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澄迈网点)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核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澄迈网点)结算总额为2695235.57元(其中澄迈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372814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总行)、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海南银行澄迈支行)、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澄迈网点)审定结算金额为2695235.57元。
同日,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定安网点)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核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定安网点)结算总额为3323928.83元(其中定安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413668.08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总行)、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支行(海南银行定安支行)、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定安网点)审定结算金额为3323928.83元。
2022年1月25日,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白沙网点)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查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白沙网点)审核结算总额为4693424.69元(其中白沙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602460.62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支行)、海南一建公司(施工单位)、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单位)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白沙网点)审定结算金额为4693424.69元。
同日,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乐东网点)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查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乐东网点)审核结算总额为2845490.77元(其中乐东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371362.75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支行)、海南一建公司(施工单位)、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单位)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乐东网点)审定结算金额为2845490.77元。
2022年3月25日,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洋浦网点)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查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洋浦网点)审核结算总额为3643563.80元(其中洋浦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316373.49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海南一建公司(施工单位)、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单位)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洋浦网点)审定结算金额为3643563.80元。
2022年7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海南银行2018年保亭网点装修项目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核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保亭网点装修项目结算总额为2770396.02元(其中保亭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348658.95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保亭网点装修项目审定结算金额为2770396.02元。
同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海南银行2018年五指山网点装修项目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核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五指山网点装修项目结算总额为2527278.72元(其中五指山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337028.37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五指山网点装修项目审定结算金额为2527278.72元。
2022年9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海南银行2018年琼中网点装修项目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该份竣工结算审核书上载明:海南银行2018年琼中网点装修项目结算总额为4655004.33元(其中琼中网点消防工程审定金额为439131.90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海南一建公司(承包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海南银行2018年琼中网点装修项目审定结算金额为4655004.33元。
随后,***代表海南一建公司与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2018年海南银行9个网点装修改造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单》。该份结算单上载明:“洋浦网点审定结算金额:316373.49元、保亭网点审定结算金额:348658.95元、五指山网点审定结算金额:337028.37元、白沙网点审定结算金额:602460.62元、定安网点审定结算金额:413668.08元、乐东网点审定结算金额:371362.75元、澄迈网点审定结算金额:372814元、三沙网点审定结算金额:80696.81元、琼中网点审定结算金额:439131.9元,合计:3282194.97元,结算金额:3282194.97元;不含税合计总金额:2983813.61元;扣已支付金额企业所得税及附加(3.7%):44872.96元;扣未支付金额企业所得税及附加(3.58%):63402.93元;管理费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3%:98465.85元;已收金额:1212782.18元;已开发票金额:0元;扣税额:0元;未收金额:1564289.69元。”
2024年6月13日,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海南一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903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琼9025民初4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在1839039.8元范围内冻结海南一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另查,海南一建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31日向恒胜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500000元、683723.55元、29058.63元,合计1212782.18元。庭审后,海南一建公司向本院邮寄一份《关于发票事宜的说明》,该份说明上载明:“关于是否需要原告出具发票的问题,经与我司财务人员核实,因该项工程已完成汇算清缴,现已不需要原告出具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起诉的部分款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428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分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起诉的部分款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请求支付的工程款除了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已于2022年10月22日届满。虽然原、被告签订的《2018年海南银行9个网点装修改造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单》上未载明签订的时间,但该份消防工程结算单上记载海南银行9个网点的消防工程审定金额分别来源于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作出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书》,而最后一份《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出具的时间为2022年9月7日,因此,《2018年海南银行9个网点装修改造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单》签订的时间应在2022年9月7日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428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验收结果均为合格,且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消防工程质保期均已届满,因此,被告应按《海南银行2018年9个网点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被告签订的《2018年海南银行9个网点装修改造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单》上载明:原告未收工程款金额为1564289.69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64289.69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被告双方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有过约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酌情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4年3月28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误,应予以调整。
关于鉴定费的问题。本案未进行司法鉴定,未产生鉴定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6428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1351.36元,由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2067.99元,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28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