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津海鑫海盛五金机电商行、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622号 原告:三亚津海鑫海盛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MA5RHC7A2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一区35号商铺。 经营者:***,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41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津海鑫海盛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三亚津海鑫海盛五金机电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津海鑫海盛五金机电商行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津海鑫海盛五金机电商行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