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54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雍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24218743C),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陶瓷区二排8号第三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37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雍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6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雍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7786.13元及利息(利息以67335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4433.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32.83元,由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49元。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868758.87元(含本金707786.13元、利息135755.9元、迟延履行利息9042元、案件受理费5249元、执行费10925.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68758.87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868758.87元中的852584.03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雍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5249元作为案件受理费、10925.84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