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易安汽车服务(诸城)有限公司;李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10民初7892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某(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诸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