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10民初7892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某(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诸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