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61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51755763),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帝国大厦B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37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琼0271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320元及利息(以148,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7680元并支付利息(以7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3.47元、保全费1402元(原告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85301.37元(含本金156000元,利息23394.98元,保全费1402,执行费2590.92元,案件受理费1913.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301.37元。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85301.37元中的180796.9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2590.92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