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482号之一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万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1B278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茂东路2号世贸雅苑E座1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37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海口万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96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口万申科技有限公司(原海口万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204927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49274.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负担本案执行费22892.74元。本院(2024)琼9023执保414号保全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案件(2025)琼9023执482号的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海口农商银行省府支行人民币214918
5.57元以支付执行费22892.74元、案款本息2126292.8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年5月5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