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昌楷康泰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94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楷康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5TCGW729),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73号德诚公寓9层A9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37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楷康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昌楷康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469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6.9元,共计24717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50783.74元(含本金247176.1元、执行费3607.6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783.74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50783.74元中的247176.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楷康泰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3607.64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