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4执4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某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吕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殷某乙,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吕某、***、殷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湘0104民初9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湘0104执486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