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海南光华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异14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环岛大厦A3区写字楼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2024)琼0108执恢363号债务利息计算确认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计算错误,应当按照“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案涉执行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冲抵主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顺序作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及人民法院审理因债务履行形成的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生效裁判的执行,目标是及时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应当兼顾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等各方当事人权利。执行法院主导执行工作,对于相关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对于执行的款项抵充债务的具体顺序,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站在有利于及时实现生效裁判内容和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避免执行中持续、不当地扩大义务并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利益失衡。虽本案执行依据中并未对2018年11月15日的5万元、2018年12月14日的4.5万元还款行为予以评价及处理,但此还款事实系真实存在,本院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抵扣本金并无不当。 其次,执行工作中在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即民事执行中应当坚持“生道执行”的观念。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因此,在执行中不能一味地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如果对被执行人设定的利息(含迟延利息)过重,会使被执行人因负担沉重而无法清偿债务,也会使债权人实际获取的利益超过其所应得的利益,对被执行人亦存在不公。本案中已对执行担保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处置,且本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两笔还款行为系抵扣本金的情况下,目前被执行人还款金额已达684792.2元,已经超过本金,照此计算现利息尚剩余321454.2元,即实际利息(含迟延利息)已经超过本金,如按照异议人之主张,此利益失衡情形将进一步加剧,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从执行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取向出发,本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两笔还款行为用于抵扣本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执行担保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执行担保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执行担保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1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