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海南光华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复146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复14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环岛大厦A3区写字楼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复议申请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作出的(2025)琼01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兰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光华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琼0108执恢363号]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2024)琼0108执恢363号债务利息计算确认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美兰区法院受理后,作出(2025)琼01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美兰区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冲抵主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顺序作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及人民法院审理因债务履行形成的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生效裁判的执行,目标是及时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应当兼顾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等各方当事人权利。执行法院主导执行工作,对于相关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对于执行的款项抵充债务的具体顺序,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站在有利于及时实现生效裁判内容和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避免执行中持续、不当地扩大义务并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利益失衡。虽然本案执行依据中并未对2018年11月15日的5万元、2018年12月14日的4.5万元还款行为予以评价及处理,但此还款事实系真实存在,美兰区法院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抵扣本金并无不当。其次,执行工作中在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即民事执行中应当坚持“生道执行”的观念。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因此,在执行中不能一味地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如果对被执行人设定的利息(含迟延利息)过重,会使被执行人因负担沉重而无法清偿债务,也会使债权人实际获取的利益超过其所应得的利益,对被执行人亦存在不公。本案中已对执行担保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处置,且美兰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两笔还款行为系抵扣本金的情况下,目前被执行人还款金额已达684792.2元,已经超过本金,照此计算现利息尚剩余321454.2元,即实际利息(含迟延利息)已经超过本金,如按照异议人之主张,此利益失衡情形将进一步加剧,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从执行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取向出发,美兰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两笔还款行为用于抵扣本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美兰区法院(2025)琼01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撤销美兰区法院作出的(2024)琼0108执恢363号债务利息计算确认通知书及债务利息计算表。事实及理由主要为:一、美兰区法院作出的(2024)琼0108执恢363号债务利息计算表计算方式错误。二、关于案涉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债务本息并没有明确约定,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的清偿顺序计算案涉执行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兰区法院对执行异议经审查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美兰区法院(2025)琼01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中未载明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即未对执行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2025)琼01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发回美兰区法院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5)琼010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1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