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3765号
原告:海南某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琼海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某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