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口都江防火门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2民初4429号之二 原告:海口都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港澳工业区兴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沿江北路江北家园小区16幢A单元10层10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口都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海口都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都江防火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海口都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