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930号之一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50684A),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45G),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96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应向海南正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198323.07元及利息(利息以1198323.0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至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鉴定费119377.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429509.65元以支付执行费15577.01元、案款本息1413932.64元。现本案可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25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