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2167号之一
原告:海南德鑫生态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白水塘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5T7YGQ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沿江北路江北花园小区16幢A单元10层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4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德鑫生态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德鑫生态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4.50元,由原告海南德鑫生态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68元,由原告海南德鑫生态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