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55XDXD),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荣兴建材城D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09J),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3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288.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150288.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96.85元、保全费1271元(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核实,本案债务本金150288.8元、违约金150.29元、利息4463.58元、迟延利息金2177.32元、保全费1271元、案件受理费1696.85元、执行费1481.59元,合计161529.4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890.54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186890.54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696.85元、执行费1481.59元后,将186890.54元中的的款项158350.9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25361.11元退还给被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1696.85元已通过(2025)琼0271执8518号案件支付,以清偿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352号民事判决确定追缴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86890.54元中的158350.99元支付给三亚德瑞美建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将到账案款186890.54元中的1481.59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以缴纳本案实际产生的执行费;余款25361.11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