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建科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76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科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76064274E),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金盘坡工业开发区泉水山庄别墅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09J),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科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4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建科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502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23850元,两项合计308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4元(海南建科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330638.83元(本金308870元,迟延履行利息11134.7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34元,执行费4700.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638.83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30638.83元中的320004.7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科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5934元作为一审案件受理费,4700.07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