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银怡苗木种养水果专业合作社、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661号之一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银怡苗木种养水果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601083951717860),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多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09J),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海口银怡苗木种养水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96民终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口银怡苗木种养水果专业合作社支付4276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另需负担本案执行费6314.81元。本院(2024)琼9023执保462号保全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案件(2025)琼9023执661号的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437486.26元以支付案款本息431171.45元、执行费6314.81元。现本案可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年5月29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