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730号
原告:海南鸿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后石村***屋居地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鸿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鸿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海南鸿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