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675号之二
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桃园二十三社(陵保路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通过庭前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84元,由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