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2民初3752号之一
原告:海口泰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西城一号第A栋十二层1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泰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海口泰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以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泰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海口泰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