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2民初4621号之一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69号海口综合保税区A-24-1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茂西路1号富丽花园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相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9.00元,减半收取计8,654.50元,由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已收案件受理费8,654.50元元退回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