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2民初4367号之一 原告: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解放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愿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3.00元,减半收取计4,036.50元,由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已收案件受理费4,036.50元退回原告陵水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所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