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保亭闽庄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9执981号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9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行为执行一案(案号:(2025)琼9029执981号),执行依据为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9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1768号民事判决书,即某乙公司应完成案涉工程尾巴工程行为义务。本案与某乙公司申请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5)琼9029执恢84号)互为执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执行查明: 某甲公司应付某乙公司工程款3000余万元一案,本院查封某甲公司名下33套房产,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现处于变卖阶段,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某乙公司未获分文清偿。本案双方义务互为条件、牵连履行。某乙公司以未获工程款、进场将扩大损失为由提出抗辩,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执行监督案例。该案例明确: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己方义务,不得强制对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当前某甲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某乙公司履行行为义务的前提条件未成就,继续强制执行显失公平,且无实际履行可能。 本院认为,前某甲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某乙公司履行行为义务的条件未成就,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9029执981号案件的执行。 待履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6年5月8日印制(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