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3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鲸目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华迪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鲸目公司、华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一审法院向上诉人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3.86元,上诉人申请缓交,本院经审查作出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25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其准许延长缴费期限至二审开庭或询问前二天24时,但上诉人仍未在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7日印制(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