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9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55808322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华龙湘安大厦)120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6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8162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816213元为本金,从2023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笔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9.7元(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52423.56元),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5093.86元。鉴定费229048元,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4482805.66元(本金3816213元,利息322778.46元,迟延履行利息26045.65元,鉴定费22904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7329.7元,执行费46390.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82805.66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4482805.66元中的4399085.11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湖南铭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37329.7元作为案件受理费、46390.8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