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850号
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058.59元(海口双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97元,海口双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1.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497元。
本院认为,为实现国家的合法权益,应将被执行人向我院当事人案款账户转入的款项上缴国库,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中的8497元上缴国库,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