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59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A5REK10,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发源路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71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9900元及逾期利息(以49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38元(原告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4元,由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9.1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44.25元(原告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元,由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8元。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54852.61元(含本金49900元、利息2508.33元、迟延履行利息689.87元、保全费538.8元、案件受理费519.14元、执行费696.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4852.61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54852.61元中的5363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科骏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519.14元作为案件受理费、696.47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传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