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同心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同心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U11FJ2U),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河西区街道金盾小区6号楼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同心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海南同心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6830元及利息(以66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3.72元、保全费726.97元(海南同心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76874.52元(含本金66830元、利息6466.03元、迟延履行利息1052.57元、保全费726.97元、案件受理费783.72元、执行费1015.2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6874.52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76874.52元中的75075.5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同心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783.72元作为案件受理费、1015.23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