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113号
原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福华路15号1401-1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23122173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于2025年4月2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38.90元,减半收取计10419.45元,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