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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成屏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4059号 申请执行人: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申请执行人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333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屏障(***)科技有限公司57333元;案件受理费6937元、财产保全费2399元,合计9336元,***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83元,***、**负担18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公司18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20日,本院以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2、2018年7月20日、10月19日、1月1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5个、**银行帐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止)二人仅有零星存款。 3、通过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债务案件未履行,案由涉及金融借款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总标的额巨大。多案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18年12月4日,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市××、***市××村村委会张贴《执行公告》,向周边群众征集二被执行人名下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线索。 5、2018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被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9186元及相应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记录、本院(2016)苏0582执25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全部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