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04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永利村5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04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雅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