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涂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

雅涂科技(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04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永利村5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04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雅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友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