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7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11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