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涂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

雅涂科技(某某)有限公司、江阴某某铝塑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749号 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铝塑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