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433号
原告:北京杏林伟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景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慧,北京杏林伟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员。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杏林伟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9月7日,原告北京杏林伟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杏林伟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杏林伟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