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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大连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6021号 原告:吴某某,男,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大连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董事长。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大连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