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美鑫龙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92民初975号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90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8880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MA0TPG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72元,减半收取9636元,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